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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駕駛員及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 :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來源: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日期:2018-01-29 09:44:28點擊: 2981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金會駕駛員和公務用車管理,保證公務用車的安全、合理使用,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參照《市教委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輛管理辦法》,結合本基金會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條  駕駛員職責: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服從工作安排,聽從調度。積極做好行車準備,確保行車安全。

      3.愛崗敬業、團結同志、樂于奉獻。注意自身的儀表和行為舉止。

      4.做好車輛保養和維修工作,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條  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用車,私自用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賠償責任。

      凡屬以下情況視為私自用車:

      1. 未經批準在非工作時間違規用車的。

      2. 未經批準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的。

      第四條  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破損及人員財產損失的,除保險公司應賠償的維修及人員等費用外,未能得到理賠的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除此以外,根據交警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責任,駕駛員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費用:

      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按事故費用總數5%承擔;

      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費用總數4%承擔;

      3.駕駛員負一半責任的按事故費用總數3%承擔。

      第五條  在因公出車期間,由于駕駛員管理不善造成車輛遺失,應及時報案;若車輛經公安機關判定無法追回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車輛現價損失金額15%的賠償。

      第六條  因駕駛員人為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出現故障和損失的,由本人承擔損失金額50%的賠償。對故意損毀車輛的,經查實后,除承擔全額損失外,將按《勞動合同協議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刑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七條  在車輛維修和加油過程中不得有弄虛作假行為。若有,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情節嚴重者,除賠償損失外,還將按《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凡是行車違章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  駕駛員有事須書面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對無故不上班或聯系不上又不服從安排或遲到早退,給予批評教育。一月內連續兩次曠工或全年累計曠工達5次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車輛均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實行駕駛員負責制度,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常規維護、保養,一旦發現故障并無力排除,應及時報告,不得帶“病”出車。車輛必須停放在本基金會指定地點(當前指定地點:重慶市教委停車庫),不按規定停放而造成車輛被盜、損壞,要依法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車輛使用范圍:

      1.確保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工作需要。

      2.本基金會日常工作需要或遇特殊、緊急情況需要用車。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程序

      1.車輛使用實行出車登記制度。辦公室根據公務的輕、重、緩、急統籌安排車輛。外地長途用車需要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方可派車。

      2.在出車過程中,因工作需要臨時變更出車任務時,用車人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情況,說明原因。


      第四章  車輛保養和維修

      第十四條  車輛的保養、維修,駕駛員須填寫《基金會公務車保養申請單》或《基金會公務車維修申請單》,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需按規定在定點的汽車修理廠進行保養、維修。特殊情況需到定點廠以外保養、維修的,須報經批準同意。車輛在檢修過程中出現超出《基金會公務車維修申請單》所填報的維修內容或范圍時,應向辦公室請示,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維修。

      第十五條  車輛保養、維修完成后,駕駛員應認真檢查保養、維修記錄或清單,車輛試車正常并確認已排除故障后,方可與修理廠辦理驗收手續或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因公長途在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須及時報告,并請用車人員在有關維修費用票據上簽字。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洗車管理。保持車輛清潔衛生是駕駛員的職責,基金會公務車洗車實行定額管理,即每月洗車次數控制在10次以內。

      第十八條  駕駛員出車主城外按照基金會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辦法處理。

      第十九條  安全績效。全年出車無安全事故,發給安全獎12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3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附件:

      1、基金會公務車保養申請單;

      2、基金會公務車維修申請單;

      3、基金會公務車購油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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