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經2010年5月18日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經主管部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同意,現印發試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組織和動員熱心教育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參與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有關活動,加強對本會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據《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和宗旨所確定的工作內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志愿者與志愿服務
第二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志愿者是指:不計物質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為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按照本會工作要求提供的相關幫助和服務,主要是協助本會參與募捐活動,調研核實接受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督促接受資助項目實施等相關情況。
第四條 志愿者的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四)遵紀守法。
第三章 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提供的與各項活動相關的培訓;
(二)要求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務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所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條 志愿者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不違反道德準則;
(二)遵守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本會章程和宗旨的活動;
(三)履行志愿者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按照本會的安排和規定參加服務活動;
(四)自覺維護本會的良好聲譽及合法權益;
(五)相關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請、招募與退出
第七條 任何有志于成為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志愿者的個人和團體,都可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組織實施對申請者的審查和考核,并最終確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單。
第九條 志愿者一經錄用,根據志愿者志愿服務的內容和本基金會要求,由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向志愿者開介紹信。
第十條 志愿者在項目結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務。項目進行過程中,志愿者欲終止志愿服務時,需向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批準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與培訓
第十一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對志愿者進行管理并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志愿者的管理
(一)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如實記錄志愿者服務的具體時間和工作內容并備案;
(二)對違反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相關規定的志愿者,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志愿者的培訓
(一)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志愿者進行崗前工作說明和基本技能培訓;
(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由項目人員進行培訓、輔導;
(三)針對以完成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對志愿者設計專業性培訓;
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勵與懲戒
第十四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辦法給予激勵:
(一)將志愿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
(二)在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網站進行宣傳;
(三)為志愿者做出實習或推薦鑒定;
(四)對志愿者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志愿者實施募捐活動以及參與本基金會項目管理工作所產生的成本費用,按照捐贈協議,經本基金會審核后在公益捐贈中列支公益項目成本。項目成本必須是直接用于實施公益項目的費用,志愿者實施募捐活動,發生的成本費用必須真實,憑稅務發票、行政事業收據等有效票據在本基金會報銷,尚未募集到資金不報銷成本費用。志愿者實施參與本基金會項目管理工作產生的成本費用,在項目實施前,需向本基金會提出成本費用預算,經本基金會審查同意后,在預算的成本費用內報銷。
第十六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志愿者在開展活動中存在不當或不良行為者采取以下辦法給予懲戒:
(一)對存在一般不當行為,未給工作造成影響或影響輕微的,提出批評建議;
(二)對存在一般不良行為,給工作或本基金會造成輕微影響的,給予勸告或誡勉談話;
(三)對有嚴重錯誤和嚴重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處理。
第十七條 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志愿者從事與本辦法規定無關或違法違規的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修訂由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